合意法律用语(法律的合法的英语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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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久以来,性别歧视和种族主义一直都是令人憎恨的生活事实。白人男性通常主宰着政治和法律话语。其中不顾舆论压力,独独举起一面大旗的当属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特朗普在竞选所表达出对女性的判断和评论,例如“抓猫”言论,遭到无数攻击。

  最近,特朗普竞选团队内部人士又爆料称,特朗普要求为其工作的女性“穿得像个女人”。引起广大女性愤慨!许多从事医生、警察、消防员等职业的女性纷纷在推特上晒出工作照反呛,告诉他什么叫穿得像个女人!一名从事军医工作的女性称,“当川普开始像个总统时,我再开始穿得像个女人”。

女性对于性别不尊重言论的反击,在今天非常常见,常见到在互联网语境下,女性主义像个标签,谁讨厌就往谁身上贴。从单手能抗煤气罐的女汉子,到反婚反育的激进者,这些都是女性主义粗糙的显示。与女性主义蓬勃发展不相称的,是关于女性主义的真正区分与思考太少。

如何甄别女性主义,又如何从法律理论下解读女性主义,是这一局面所面临的的新挑战。

  14.1 女性主义法律理论

大部分传统的法律理论都要求忽视性别差异。但是,对女性处境的忽略甚至无视,往往使得她们及其遭遇处于某种被遗忘的状态。例如,有位杰出的女性主义者指出,在德沃金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成员资格和权力的问题显然没有被提上理论日程” 。这些问题可能会推翻德沃金的作为整全的法律的观念,正如我们前文所看到的,它取决于单一的“解释性共同体”的存在,法律从此处获得它的共享的含义与正当性。

女性主义法理学对这种沉默的回应是振聋发聩的。这一法律理论分支展现了极不寻常的影响力,不仅及于大学科学 根据英国和澳大利亚调查机构1995年发布的一份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样本中有接近一半“深度”覆盖该主题。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十年之前这个数据为零,更为重要的还有法律本身。毫不奇怪,法律的地位和功能是女性主义法律理论的关键问题。它的分析也不仅仅局限于纯粹的学术领域。女性主义作家还研究那些存在于刑法,特别是针对强奸和家庭暴力的部分 。

  

女权运动中对于强奸的反思

“酷儿理论”(queer theory)是一种与之同源的哲学,它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从女性主义和同性恋研究之中发展出来。它吸收了结构主义者特别是福柯和德里达的著作内容。酷儿理论家与女性主义者一样质疑性别是自我的必要元素的观念。它也审查社会形成的性行为和身份的性质。尽管同性恋研究开发出了与同性恋相关的“自然的”和“不自然的”行为的观念,但酷儿理论把自己的分析延伸到任何落入正常和不正常范畴的性行为或身份类型。

女性主义者的著作往往是论战性的,而且乐此不疲。由于它关注的焦点是不正义,因此这丝毫不令人奇怪。“个人的即政治的”,这是早期女性主义者的强劲口号。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对那些社会运动佯装激进的一种拒斥,它们未能真正解决女性要么待在家里要么就在工作的日常屈从状态。

女性主义者并非千篇一律。她们为什么要这样呢?本章将尽力找到这块华丽织锦的纹路,以及女性主义运动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成就。

所谓的“差别女性主义”的最新发展与美国的“批判种族理论”在构成要素、关注焦点和理论路径上都有着相当多的共同之处。尤其是,它们都对白人统治感到不安。本章也会简要地叙述这一运动,以期阐明这两项工程的革新目标。通过阅读和研究这两种路径的当前章节,或许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两个群体多少都会接纳的“批判的”和后现代的转向。

  14.2 女性主义的起源

对女性从属地位的最早的反对之声,在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1792年发表的《女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中得到了著名的表达。它基于以下观念:女性是理性的,因此有能力履行公民职责。然而,她并没有坚持女性有资格行使全部的政治权利。实际上,早期的女性主义没有追求政治平等权,直到20世纪60年代,它才开始支配现代女性主义的哲学和要求。然而,女性主义的平等主义起源已经被广泛而又复杂的女性主义取代了,它们在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目标上既尖锐对立又杂乱相依。

例如,即使是“平等”这一个看起来并不复杂的概念也已经引发了强烈的争论。

一边是“自由的”女性主义者,认为女性作为理性存在物的平等包含着有关公民权的一个唯一的、没有区别的、中性的概念;另一边是其他女性主义者,认为人类理性的主张是忽略性别之间的生物和社会差异。据称,这些差异降低了女性行使自身政治和法律权利的机会。换言之,这并不意味着承认两性之间同的理性地位,并且据此确立形式上的平等,就是结束女性从属地位的一个有效手段。

实际上,有些女性主义者甚至质疑诉诸理性能够为平等对待提供一个有效基础。她们坚持认为,理性本身是一个有着性别之差的主张:它仅仅是对一种启蒙哲学观念的表达,而非对一个普遍真理的体现。它证明,女性主义者对这一策略的采纳等同于接受女性有权像男性一样。

  

女性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充满着一大堆相似的难题。实际上,许多女性主义者都承认,女性主义法理学的事业是努力消除女性的从属地位,这必须在一个采纳压迫观点的社会中找到一个不偏不倚的“女性”概念。试图避免“什么才是一位女性”这种概括,会造成“本质主义”(essentialism)的困难——把女性还原为一个普遍本质,从而忽视女性多样性的特点。

本质主义的另一个方面与某些非西方社会的实践相关。西方女性主义者会对伊斯兰社会的女性割礼或戴面纱作出何种反应?对这些做法的拒绝是建立在西方的性别压迫的观念之上吗?还有,如果这些做法是可以忍受的,那么女性主义者是在含蓄地把非西方文化置于较低标准的地位吗?

本质主义也会忽视其他的压迫源头,其中包括阶级、种族、性癖和民族性。纳芬(Naffine)说得很好:

人的性别并非总是其受到压迫或者占据支配地位的最为根本的标志。例如,有时种族因素会具有更大的分量,因此与其他种族的女性相比,一个女性可能会觉得与她同种族的男性更加亲切。

这篇文章包含着对法律女性主义的理论、方法论及其成败的敏锐而又真诚的阐述。

女性主义法理学与批判种族理论之间的关联,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女性主义关注典型的白种、中产阶级和受过教育的女性的一种确认,也是对它的拒绝。

本质主义的担心也产生了女性对其从属体验的高度个人化的表达。但是,本质主义的畏惧既出现在这些自传性的叙述中,也出现在更为广泛的“从宏大理论中撤退” 中,这反而又导致了一种不同形式的本质主义:“真正”女性的困境只有劳动阶级的黑人妇女才能体会。这种主观主义的立场尽管可以说明受压迫妇女的处境,却代表着另一个危险:“它意味着不愿谴责其他伤害女性的文化活动,最终导致伦理相对主义,而不是伦理活力。” 曾经甚至有人认为,本质主义的畏惧可能带来“政治反思的彻底瘫痪”。

大家可能马上就会想到,究竟哪个具体的女性主义立场所包含的问题对法律理论以及一般的法学具有影响力呢?下文试着描述每种路径所具有的独特特征。但这绝非一个简单的问题。尽管女性主义者之间存有罅隙,但其论证复杂而又微妙。下面划分了四个“学派”,希望能以此表明女性主义法律理论的丰富与精妙。要是把这当成对女性主义法理学的完整概括,且假定可以把相当具体的观点轻易地塞进女性主义法理学的标题之下实属不智。

  14.3 法律女性主义

我们至少可以确定四种主要的女性主义思想。其他女性主义理论包括后殖民女性主义、黑人女性主义、女同性恋女性主义和世界女性主义的理论。它们分别是:

自由女性主义

激进女性主义

后现代女性主义

差别女性主义

  14.3.1 自由女性主义

自由主义的核心是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无论是公民权利还是政治权利。自由主义者坚持个人自由的广泛领域(包括言论自由、良心自由、结社自由和性自由),它们不得被国家侵犯,除非为保护他人免受伤害。在当代法律理论当中,像德沃金、哈特和罗尔斯这样的自由主义者都强调自由、平等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意义,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尽管他们的方法各不相同,但至少为这些因素赋予了不同程度的优先性。

在自由女性主义理论中,所有人都被视为自治的权利主体,而且理性、平等和自治的价值都得到了强调。它的核心主张是,由于女性与男性同样都是理性的,她们应当具有行使自由选择的同等机会。然而,对平等的这种关注却被激进女性主义者指责为误导性的,因为“根据女性与男性的相似性进行论证只会把女性同化进一个不变的男性领域。在某种意义上,结果是使女性变成男性” 。

但是,尽管大多数自由女性主义者也承认政治和法律制度是父权制的,但她们仍然抵制那种即便不是激进议程的普遍特征也是其核心特征的大规模攻击。她们更喜欢在现有歧视的制度性框架内交战,特别是在就业领域。这一点在一位杰出的自由女性主义者温迪·威廉姆斯(Wendy Williams)的理论中得到了很好的表达,她认为平等优于对女性的差别对待,因为后者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的不平等。

在分析了强奸罪、征召男兵和妊娠的相关法律之后,她得出结论认为女性只有两个选择:根据与男性的相似性要求平等,或者根据她们的根本差异要求特别对待:

我自己的感觉是,尽管它存在着问题,平等是较好的选择。特别对待模式具有很大的代价。第一,……是现实,把妊娠概念化为一种特别情况,这既容许对妊娠的优待,也容许对它的苛待……第二,把妊娠作为一种特别情况,这会把我们以某些方式分割开来,我相信它们无论是在特定的政治意义上还是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都是破坏性的……第三,……对女性的所谓的特别“保护”往往被证明至少是一把双刃剑……第四,……我们关于自己生活走向的自由选择在很多重要的方面都比男性更受限制。

直截了当地说,自由女性主义强调平等,而激进女性主义关注差别。

自由女性主义者最为重要的论题之一是公私划分。对自由价值的这种攻击的一个根本要素是它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划界。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划分是自由主义的重要信条。实际上,“自由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这样一个论证:私人领域的界限在何处,根据什么原则划定它们,基于什么原因进行干涉,以及如何进行制约” 。

法律可以正当地侵犯“私人”的程度是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特别是在19世纪的自由主义学说之中:“19世纪法律思想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在宪法、刑法和监管法——公法,与私人交易法——侵权法、契约法、财产法和商事法之间划定一条清晰的界线。” 刑法在强制执行“私人道德”上的边界问题也持续困扰着法律和道德哲学家。 富勒-德富林论战证明了这一点,它特别关注成人之间合意的同性恋行为。当然,《沃尔芬登报告》(《同性恋和卖淫行为研究委员会报告》,Cmnd 247, 1957)所展示的自由主义立场把自己建立在密尔于《论自由》中所阐述的“伤害原则”基础之上。

但是,激进女性主义者在这种二分法中看到的却是法律未能进入家庭解决所谓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或者干预家庭关系,更不用说解决那一私人领域经常发生的对女性的剥削利用了。然而,稍后有一个承认调和了这种评价:私人领域的调控正日益增多(例如社会保障),这是现代福利国家的一个无法否认的特征,也是女性的实际屈从的一个无法否认的特征。

公私划分也凸显了以下事实:它强化了女性的从属地位,因为事实上政治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领域的一个功能——这是一个女性往往被排斥在外的领域。因此,自由主义的这些特征牵涉到了女性的屈服,它们因此也受到了激进女性主义者的质疑。 她们(尤其是麦金农,参见后文)认为,例如,使家庭免遭国家侵入的这一隐私权法律概念助长了家庭暴力,以及强奸和剥削女性。

  14.3.2 激进女性主义

关注差别,这在杰出的激进女性主义者麦金农的著作《未变性的女性主义》 Catharine MacKinnon,Feminism Unmodified: Discourses on Life and Law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和《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 Catharine MacKinnon, Towards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之中得到了最为清晰的表述。它是对以下观点的挑战:因为男性已经把女性定义为与之不同的存在,那么女性就无法实现平等。而且,由于男性统治着女性,这个问题最终是一个权力问题。 或者用Robin West不那么优雅但或许别具一格的话来说:“男女最大的差别是男人干而女人被干。”

  

进一步来说,男女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区别。根据奥尔森的观点,这些“二元论”被“性别化”了。有一半被视为阳性的(因此是优越的),它们包括与男性相连的特征。另一半是与女性相连的特征。

对于麦金农和克里斯汀·利特尔顿(Christine Littleton)来说 ,问题似乎是需要重新界定“女性”,并从她的视角理解和解释世界。这个世界的很多内容是由男性创设的。它是“男性中心的”和压迫的,尤其是它放任或者甚至鼓励针对女性的暴力。这导致她颇具争议性地赞成禁止色情作品,因为它把女性描绘为性对象:

色情作品的大规模生产,波及全体女性,把强奸女性普遍化了,然后由于男性对它的消费,又使她们遭受着剥削、利用、弱化和侮辱。在色情文学横行的社会里,所有女性都被它定义着:这就是女性想要的,这就是女性的本质。

然而,尽管麦金农攻击那种维持女性低下地位的不受约束的言论自由,批判现有父权制下的法律制度,质疑关于平等和差别的争论(因为它们都未能驱逐男性和男性价值的根本统治),但她并没有否认法律是实现根本性变革的工具。

这可能与其他激进女性主义者的观点相对立,如卡罗尔·斯马特(Carol Smart)在《女性主义与法律的力量》 Carol Smart,Feminism and the Power of Law (London: Routledge, 1989).中否认法律能够实现真正的平等。

实际上,拒斥法律的魅力是激进女性主义的一个反复浮现的主题。改革法律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满足女性在工作上、在家里或者单纯地作为一个人的要求,这被认为是有讨论余地的。因此,利特尔顿在对传统的平等概念发起挑战时提出了“作为接受的平等”,它着重差别的后果而非差别的根源。对于同工同酬来说,这明显具有法律意义。安·斯凯尔斯(Ann Scales)在拒绝通过法律形式进行改革时雄辩滔滔:

当我们听到那些沉迷于认识客观性的律师们断言在现有体制下女性声音具有一席之地时,我们要特别警惕……性别歧视并不是非理性,而是支配。法律必须聚焦于后者,而且那种聚焦不能通过形式化的透镜加以实现。

正是通过“探问女性问题”,激进女性主义者试图把种种对女性的支配形式暴露出来。“女性问题”,“被提出来,辨别规则和实践的性别含义,否则它们看起来就是中立的或者客观的……它揭示了政治选择和制度安排强化女性从属地位的方式” 。大家可以看出,这些分歧,还有其他的一些分歧,既是广泛的,也是复杂的。它们经常会把我们带到一般法理学所讨论的重大问题的核心之处。

  14.3.3 后现代女性主义

我们在13.2已经勾勒了后现代主义的某些主要元素。在当前的语境中,我们只需要注意,后现代主义者一般拒绝“主体”的观念。而且,必须理解后现代主义者对任何客观真理的拒绝。像“平等”“性别”,甚至“女性”之类的概念都被投以深深的怀疑。实际上,事物具有它们必须拥有否则它们就不是这个事物的属性的观念都会被许多后现代主义者所拒绝。这种所谓的“本质主义”被后现代女性主义者所察觉,像麦金农这样的激进女性主义者在其作品中辩称在女性的表面之下潜藏着“前文化的女性”。同样,像“法律”或者“父权制”这样的本质主义的概念都是可疑的。

合意法律用语(法律的合法的英语怎么说)

批判女性主义者的规划在黛博拉·罗德(Deborah Rhode)那里得到了很好的描述:

把女性主义批判理论与其他理论分析区分开来的,既有对性别平等问题的专注,也有对它无法在现有意识形态制度结构之中实现的确信。这一理论路径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批判理论交叉,而且不停地从中汲取养分,这些批判理论包括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和批判种族理论。在最为一般的层面上,这些传统共享着一个目标:挑战既定的权力分配机制。

杰出的后现代女性主义者,例如德鲁西拉·康奈尔(Drucilla Cornell)和弗朗西斯·奥尔森(Frances Olsen),她们利用德里达和朱丽娅·克里斯蒂娃(Julia Kristeva)的作品创造了康奈尔所称的“想象的一般性”(imaginative universal),它超越了真实体验的本质主义,进入了神话学领域。在后现代女性主义者的著述中,法律的男性化、社会的男性中心主义都是重要的主题。

凯瑟琳·巴特利特(Katherine Bartlett)在一篇很有影响力的论文中试图表明,在分析法庭和律师的法律活动中至少会使用三个“女性主义的法律方法”:“询问女性问题”、“女性主义的实践推理”和“增强自我意识”。

  

男性支持女性主义者

第一个方法试图揭示“规则和实践的性别含义,否则它们看起来就是中立的或者客观的”。由此,歧视的规则和实践就会暴露出来并受到攻击。女性主义的实践推理“挑战着那些宣称通过规则为共同体辩护的规范的正当性”。具体来说,它强调女性在强奸和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视角。最后,增强自我意识是“一个互动与合作的过程,大声讲出自己的经历,并且赋予它们以那些同样讲出自己经历的人的意义”。换言之,简单来说,它试图理解和揭示她们所受的压迫。

巴特利特在寻找一种适当的女性主义认识论时为她所说的“关系结构”(positionality)进行辨解,它承认价值和知识的偶然性。即便是女性主义者的政治担当,也只是暂时的,需要批判性的估量和修正:

与后现代主义立场一样……关系结构拒绝真的完美性、外在性。相反,地位性的认识者把真视为部分的和有条件的。真是有条件的,因为它来自具体的情况和关系。是这些关系,而不是个人某些根本的或者天生的特征,定义着个人的视角,为意义、身份和政治担当规定着位置。

大多数的人类经验似乎都是如此。但是,它有助于使女性主义的方法远离本质主义,还有,或许是相对主义,尽管对后者并非那么肯定。

  14.3.4 差别女性主义

激进论者对自由女性主义接受把男性成就的标准作为衡量女性平等的尺度感到不满。差别(或者“文化”)女性主义承认这一主张的有效性,拒绝形式平等的同情性观念,它辩称性别破坏了男女之间的差别。相反,它试图揭示法律实质、实践和程序未列明的前提。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差别女性主义者揭露了潜藏于刑法、证据法、侵权法和法律推理过程本身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其中包括对强奸案中所采用的女性情欲的男性观点的抨击,例如“理性人”的概念,以及法律的用语本身。在露丝·伊丽加蕾(Luce Irigaray)看来:

成文法是为男性社会确立的法律。女性在外从事工作,进入职场和公共关系的这种趋势,都为目前的法律制度提出了问题,特别是在人权方面。中立的个人托辞并未通过现实的检验:女性妊娠,而非男性;女人,甚至小女孩遭到强奸,而男孩很少遇到;女人和女孩的身体经常会被非自愿卖淫和色情作品利用,而男性却极少;诸如此类的很多事例。只要社会的绝大部分被男性掌控,只要男性是颁布和执行法律的人,规则或习俗的例外就不是有效的反对意见。

女性主义这一分支的异军突起直指以下问题:平等是一个比自由主义者表面上承认的更为复杂和模糊的理想。女性主义著述的这个方面从卡罗尔·吉利根(Carol Gilligan)开创性研究的标题可窥一斑,《不同的声音:心理学理论与女性发展》Carol Gilligan, In a Different Voice: Psychological Theory and Women’s Development。

在这部颇具影响力的作品中,吉利根这位心理学家试图表明,女性的道德价值何以倾向于强调责任,而男性却强调权利。女性指望具体情况,而男性诉诸中立、抽象的正义观。她论证,尤其突出的是,女性采取一种“关怀伦理”,宣称不应伤害任何人。这种关怀和养育的道德指明并定义了两性之间的根本差异。

但是,这种道德业已受到批判,因为它是本质主义的,也因为它把某些特征视为自然而然的,只要这些特征是男性统治的一个结果。 对于差别路径的这样那样难题的生动讨论。

女性主义法律理论大都尽力避免把权利视为形式的、等级的和父权制的东西。一般意义的法律和具体意义的权利反映着一种男性视角,“以客观性、间隔性和抽象性为特征”。用麦金农这位著名的女性主义法律理论家的话来说:“抽象化的权利……认可的是男性的世界体验。”

但是,尽管伊丽莎白·金德姆(Elizabeth Kingdom)建议,“抛弃把权利概念作为一个把女性主义主张融进法律之中的手段” ,但她把这种拒绝限制在对女性选择权和生育权的诉诸上,从而抵制“从那种论据中得出一种政策本质主义,它的大意是说,对权利的任何涉及都必须从女性主义法政治学的词典中删除”。她的论证是,诉诸权利经常会隐藏针对女性地位的不充分的法律理论。这些理论往往是本质主义的,因此对于许多女性主义理论家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帕特丽夏·凯因(Patricia Cain)认为,差别女性主义者与激进女性主义者之间的差异在于,前者专注于女性与他人“特殊关系”的积极方面,而后者专注于消极的维度:女性的性对象化。而且,某些文化女性主义者(她提到罗宾·韦斯特[Robin West])持有以下观念:“女性”具有一个“可以发现的自然本质”。韦斯特认为法律的男性化派生于分离的预设。但是,与男性不同,女性更多地“相连”——通过妊娠、哺乳以及性活动等生理现象。这具有强烈的道德效果。用吉利根的话来说:

道德律令……对于女性来说是一种关怀的命令,一种发现和减轻这个世界的“真实的和可以识别的麻烦”的责任。对于男性来说,道德律令似乎是一种尊重他人的权利,从而也是一种保护生命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命令。

  14.4 批判

批判女性主义并不一定就对这一运动的种种目标抱持敌意。

实际上,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女性主义者往往是她们自己最为强劲的对手。因此,在回应一些论者所表现出来的不安时,斯马特这位著名的英国女性主义理论家宣布,20世纪80年代这一运动所采取的形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北美白人女性主义法律学者界定了……女性主义法理学往往受到它所试图判断的范式的限定。在批判法律的男性化时,它无法避开相关的批判:把一种(无阶级的、白人的)女性观点作为解决方案” 。大家应当还记得,斯马特(Carol Smart)质疑法律实现社会变革的力量,而且批评“法律自视甚高”。

所谓的把黑人、女同性恋者和工人阶级的女性排除在女性主义理论之外,这在近年以来似乎已经被广泛的文献所修正,特别是被美国的黑人女性所修正。 但是,这种批判与其说是外部的,不如说是内部的:激进女性主义者在若干问题上显然与自由女性主义者发生了争执。

因此,前者的个人主义常常是其贬低者的靶子。尤其突出的是,批判者抱怨说,自由女性主义者在支持个人权利时把这些权利在社会中的分配视为不成问题的。换言之,它们未能披露那些被一个自由主义的社会秩序概念所正当化的针对女性的不正义。当然,这是一个可以针对一般自由主义提出的批判。但是,某些激进女性主义者,例如麦金农,走得更远,他们表现出对自由女性主义接受法律中的性别中立化的担忧。

另一方面,激进女性主义者也受到批判,因为她们盯着性和生育,而忽视了对女性的政治和经济压迫。例如,康奈尔证明,女性主义的事业也没有因为与“女性”的彻底决裂而得到推进,尤其是没有被麦金农推进:

对于麦金农来说,女性主义必须包含与女性的决裂;对于我来说,女性主义要求肯定女性的性别差异,克服女性对她们“性”的羞耻——不可避免地源自与女性的决裂。没有这种克服,我们所剩的只有复仇的政治学和荒芜的生活,这使得自由概念显得毫无价值。

并不只有激进女性主义者与她们的自由主义对手不同。在这一法律理论领域中可以理解的分歧也并不比其他领域少。这是无法避免的。因此,精神分析理论家论证的起点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吉利根关于女性价值的论点、麦金农关于色情作品的论点,在女性主义者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当然,还存在着许多其他争论,涉及法律实现平等(那是不是真正要追求的东西:这是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的性质和功能。针对法律制度在这个方面的实效还存在着许多研究。

  

趋向语境论(有时很难与相对主义区别开来)的后现代趋势似乎为“地方文化”这个似是而非的标签所展现的不正义提供了一个方便的面具。因此,前文所述的巴特利特的“关系结构”概念很容易滑进伦理相对主义:如果真实是社会建构的,那么压迫就变得易于证明。 但是,请看她的论文“Tradition, Change, and the Idea of Progress in Feminist Legal Thought”, [1995] Wisconsin Law Review 303, 其中这种立场似乎没有出现。

有人或许会否认女性主义法律事业的有用性,或者它的完整性。这在不同程度上业已证明,法理学大厦有着许多房间,法律和人类生存的永恒问题不是分离出某个群体的“特殊利益”,不管它受到了何等的压迫,而是普遍的,并且超越于这些差异。女性主义法理学的排他性会败坏它的高贵理想。某些女性主义著述的乌托邦性质也已经招致批判,正如理论和实践有时存在着混淆一样,某种对策(例如,宣布性骚扰非法)可能比它所建构的“宏大”理论更为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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